根据财政部财关税(2016)18号通知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文件规定:
(1)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2)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3)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15号的文件,(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的文件规定:
(1)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2)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3)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根据税委会〔2016〕2号《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 税号 | 物品名称 | 税率(%) |
|---|---|---|
| 1 |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 15 |
| 2 |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 30 |
| 3 |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 | 60 |